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58号
原告:启东市海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大兴惠和镇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迎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鑫鹏,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敏琴,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孚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民京路853号2幢3037室。
法定代表人:郑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济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太仓晟宇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浏河镇郑和东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骈坤,职务不详。
被告:启东市忠石五金经营部,经营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东珠新村8号公建门面。
经营者:袁彩红,职务不详。
第三人: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2901房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王小鹏,职务不详。
原告启东市海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孚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太仓晟宇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启东市忠石五金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年2月25日,本院通知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同年4月1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原告启东市海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原告票据款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2日,原告从被告启东市忠石五金经营部背书转让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尾号为049307,票面金额为3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20年8月5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8月5日,出票人(承兑人)为被告太仓晟宇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被告上海孚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背书依次为:太仓晟宇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孚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启东市XX经营部→启东市忠石五金经营部→启东市海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原告为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最后合法持票人,票据背书连续,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原告在票据到期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提示付款,被拒付,票据追索权成就,故涉讼。
被告上海孚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太仓晟宇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启东市忠石五金经营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票据系太仓晟宇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就苏州恒大童世界项目A-02-08地块室内地暖工程向上海孚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而开具,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与苏州恒大童世界项目工程款有关,且出票人(承兑人)太仓晟宇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大股东是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季宇凤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嫣然
书 记 员 王嫣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