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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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7275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匠正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GYRU22,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7034237046,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景程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XMU67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积文、***,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安徽匠正劳务有限公司与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景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匠正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安徽匠正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景程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安徽匠正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安徽匠正劳务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受理费1838元,减半收取919元,由安徽匠正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5716元,减半收取2858元,由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