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孚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南某某服装衬布有限公司与上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13027号 原告:南***服装衬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滨江精细化工园苏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民京路853号2幢3037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启***宇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城河新村45#B楼7#。 经营者:***。 被申请人:启东市佳康五金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灵秀路421号。 经营者:***。 原告南***服装衬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旺公司)与被告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荣公司)、被告启***宇建材经营部(以下***宇经营部)、被告启东市佳康五金经营部(以下简称佳康经营部)、被告启东XX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劲旺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孚荣公司、被申请人宸宇经营部、被申请人佳康经营部名下的银行存款201,603元或者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予以冻结或查封,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劲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启***宇建材经营部、被申请人启东市佳康五金经营部银行存款201,603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1,528元,由申请人南***服装衬布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