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81民初264号
原告:桐城市天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龙腾路繁华里小区一号楼1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6144260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桐城市新渡镇双墩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双墩村上寨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村委会副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城市天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城市新渡镇双墩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城市天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9元,减半收取2205元,由原告桐城市天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