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天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海盾建材有限公司与桐城市天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81民初3337号

原告:安徽海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吕亭镇平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9896277X1。

法定代表人:施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则祥,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桐城市天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龙腾路繁华里小区一号楼1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614426072。

法定代表人:杨典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安徽海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城市天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安徽海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海盾建材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海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80元,减半收取计6590元,由原告安徽海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大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