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81民初3337号
原告:安徽海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吕亭镇平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9896277X1。
法定代表人:施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则祥,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桐城市天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龙腾路繁华里小区一号楼1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614426072。
法定代表人:杨典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安徽海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城市天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安徽海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海盾建材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海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80元,减半收取计6590元,由原告安徽海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大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