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城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城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22执49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肖贤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枞阳县城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姚永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姚永胜,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枞阳县人,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枞阳县明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董向明,该公司经理。

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枞阳县城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姚永胜、枞阳县明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9)皖0722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3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842339.33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0823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4月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冻结)。

3.本院向枞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该房地产由(2020)皖0722执493号案件进行处置。

4.本院向枞阳县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皖G×××××、皖H×××××、皖H×××××号小型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通过面谈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842339.3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新辉

审判员  刘 倩

审判员  胡孝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 健

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