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城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城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22执4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肖贤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枞阳县城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9)皖0722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4月17日以(2020)皖0722执49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枞阳县城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枞阳县枞阳镇长江路29号房地权证枞阳字第××号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枞国用(97)第02007号项下土地使用权。嗣后,申请执行人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本院遂委托安徽德信安房地产土地评估规划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72.55万元。上述房地产于2020年7月19日在淘宝网公开拍卖,经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第二次拍卖保留价1320007.5元。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愿意以二拍流拍价受偿此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枞阳县城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枞阳县枞阳镇长江路29号房地权证枞阳字第××号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枞国用(97)第02007号项下土地使用权作价1320007.5元抵偿被执行人枞阳县城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欠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20007.5元债务。该商业房地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审判长  吴新辉

审判员  刘 倩

审判员  胡孝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谢 健

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第一款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承受人时起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