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城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城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22执63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湖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99501541E。

法定代表人:肖贤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枞阳县城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15394080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枞阳县城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722执6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新辉

审判员  陈丽丽

审判员  胡孝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殷杨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