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执恢250号之一
申请人:安庆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杨桥镇破罡湖社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914127941(1-1)。
法定代表人:方先模,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枞阳县城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安徽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长江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15394080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枞阳县城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了高消费,冻结了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案件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健
审判员 胡 斌
审判员 李元超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