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22执116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
法定代表人:刘红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枞阳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生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枞阳县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生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生花,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王小英,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枞阳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枞阳县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生花、王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对枞阳县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枞阳县产【对应的房地权证号为房地权证枞阳字第××号、00××5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枞国用(2016)第XXXX号】予以查封,并于2021年8月26日裁定拍卖上述财产。铜陵市阳光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受本院委托,于2021年9月27日在淘宝网上对上述财产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拍卖流拍,拍卖流拍价为2106880元。现本案申请执行人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接受该流拍财产的抵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枞阳县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枞阳县产【对应的房地权证号为房地权证枞阳字第××号、00××5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枞国用(2016)第XXX号】作价210688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抵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所欠的相应款项(包含应退还案件受理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办理过户手续时应由被执行人缴纳的税费、过户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审判长 吴新辉
审判员 刘 倩
审判员 胡孝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疏 斌
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第一款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