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22执7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
法定代表人:刘红玉,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枞阳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枞阳县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王小英,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20)皖0722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枞阳县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枞阳县,房产及枞国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嗣后,申请执行人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本院遂委托安徽天元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742.19万元(包含装潢价值14.13万元)。上述房地产于2021年9月3日在淘宝网公开拍卖,经一次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第一次拍卖流拍价630.8615万元。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愿意以一拍流拍价受偿上述房地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枞阳县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枞阳县,房产及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630.8615万元抵偿被执行人安徽省枞阳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枞阳县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小英欠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30.8615万元债务(包含应退还案件受理费、评估费、拍卖费及房地产过户产生的全部税费)。该房地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审判长 吴新辉
审判员 刘 倩
审判员 胡孝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方 兰
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第一款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承受人时起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