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枞阳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22执73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
法定代表人:刘红玉,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枞阳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枞阳县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王小英,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关于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枞阳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枞阳县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20)皖0722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6700664.58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0903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微量银行存款(已冻结)。
3.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枞阳县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枞阳县,房产及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嗣后,申请执行人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本院遂委托安徽天元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742.19万元(包含装潢价值14.13万元)。上述房地产于2021年9月3日在淘宝网公开拍卖,经一次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第一次拍卖流拍价6308615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以一拍流拍价6308615元接受以物抵债,本院遂将上述房地产作价6308615元抵付给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有相关利息未清偿。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通过面谈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对涉案抵押财产进行处置,以物抵债方式清偿6308615元,尚不足清偿本案全部债务,除此以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新辉
审判员  刘 倩
审判员  胡孝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方 兰
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