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枞阳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22执1176号之二
移送部门:枞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被执行人:安徽省枞阳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15394015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王小英,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安徽省宇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枞阳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小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21)皖0722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枞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于2021年5月21日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应缴纳案件受理费26381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微量银行存款,对被执行人安徽省枞阳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枞阳字第XXXX号不动产予以查封(系轮候查封且设有抵押),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经查,安徽省枞阳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我院有多起,其名下的不动产正在另案启动财产处置程序。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正在另案启动财产处置程序,除此之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638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新辉
审判员  刘 倩
审判员  胡孝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疏 斌
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