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82执579号
申请执行人:海东三江源环保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西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17574252896。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佳**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高大坪镇银水村杠上组0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382MAAJT9750C。
法定代表人:**。
关于海东三江源环保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佳**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382民初6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佳**农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海东三江源环保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案款619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3.8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829元。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佳**农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将其限制高消费进行信用惩戒。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存款、土地、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只能待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黔0382执5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浩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