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三江源环保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海东三江源环保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佳某某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82执579号 申请执行人:海东三江源环保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西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17574252896。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佳**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高大坪镇银水村杠上组0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382MAAJT9750C。 法定代表人:**。 关于海东三江源环保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佳**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382民初6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佳**农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海东三江源环保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案款619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3.8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829元。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佳**农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将其限制高消费进行信用惩戒。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存款、土地、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只能待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黔0382执5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浩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