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天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康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家港市天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康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6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初字第00120号
原告张家港市天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凤凰村小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熟市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康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炮公路458号1幢二车间。
法定代表人蒋宗。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天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康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天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64元减半收取728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82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天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邵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