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玉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玉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通许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7)豫0222执1201号 河南玉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通许县人民政府: 你们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7)豫02民终2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向***支付842500元。 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21元由河南玉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费10980元。 逾期不履行的,将根据情节依法进行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分行通许县支行户名:通许县人民法院账号:95588317030********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