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悦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安徽省实悦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枞阳县鑫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宜民二终字第00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实悦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
法定代表人:朱十月,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枞阳县麒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枞阳县鑫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旭轩,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十月,男,住安徽省枞阳县。
上诉人安徽省实悦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枞阳县鑫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3)枞民二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案外和解,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安徽省实悦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安徽省实悦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丁俊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