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悦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实悦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枞民保字第00028号
原告: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金山路。组织机构代码5606623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实悦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义津镇。组织机构代码69107563-3。
法定代表人:朱十月,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女,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枞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实悦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朱十月、***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5月15日,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实悦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朱十月、***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省实悦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朱十月、***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何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