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悦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枞阳县鑫达小额贷款公司、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722执恢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枞阳县鑫达小额贷款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方德祥,男,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实悦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枞阳县。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朱十月,
被执行人:朱十月,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枞阳县鑫达小额贷款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实悦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江愈进
人民陪审员吴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