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枞民二初字第00136号
原告: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金山路。组织机构代码56066232-8。
法定代表人:黄红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鲍文进,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实悦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义津镇。组织机构代码69107563-3。
法定代表人:朱十月,该公司经理。
被告:朱十月,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甘务成,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油油贷款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实悦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悦生态公司)、朱十月、***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绿油油贷款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为本案被告,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油油贷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鲍文进,被告***委托代理人甘务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实悦生态公司、朱十月、***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绿油油贷款公司诉称:绿油油贷款公司系依法经批准从事小额贷款发放业务的企业。2013年12月31日,实悦生态公司因经营需要,与绿油油贷款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实悦生态公司向绿油油贷款公司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30天即从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2(,若逾期还款加收50%的罚息等。同日,朱十月、***与绿油油贷款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朱十月、***对涉诉借款本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朱十月、***个人出具保证担保承诺书,也表示愿意对涉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与其丈夫朱铭对该笔借款也予以担保,并与绿油油贷款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以及出具了承诺书。绿油油贷款公司向实悦生态公司提供了借款本金30万元。到期后经催讨,实悦生态公司、朱十月、***等拒不归还借款本息。为此,请求判令:1、实悦生态公司立即偿还绿油油贷款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并从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按月利率1.2(给付上述借款利息,从2014年1月29日次日起按月利率1.8(给付上述逾期借款利息,息随本清;2、朱十月、***、***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6019元、财产保全2020元,合计8039元,由实悦生态公司、朱十月、***、***负担。
绿油油贷款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绿油油贷款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开业批复文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绿油油贷款公司为原告主体身份及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质。
证据二:实悦生态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朱十月、***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实悦生态公司、朱十月、***为被告主体身份。
证据三:借款申请表、股东会决议、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徽商银行记账凭证、委托付款协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实悦生态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绿油油贷款公司借款30万元及约定借款用途、期限、利率、逾期还款加收50%罚息等事实。
证据四:朱十月和***的个人保证合同、承诺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朱十月、***为实悦生态公司借款向绿油油贷款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事实。
***在庭审中辩称:***对涉诉借款从未签约履行保证担保义务,本案中涉及”***”的签名均不是本人签名。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实悦生态公司、朱十月及***均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举、质证,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对绿油油贷款公司提交证据作以下认证:
对绿油油贷款公司证据一至证据四,***对其不持异议,庭审中与原件核对一致,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具有证据力,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分析认定以上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绿油油贷款公司系依法经批准从事小额贷款发放业务的企业。2013年12月31日,实悦生态公司因经营需要,与绿油油贷款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实悦生态公司向绿油油贷款公司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30天即从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2(,若逾期还款加收50%的罚息等。同日,朱十月、***与绿油油贷款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朱十月、***对该借款本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朱十月、***个人出具保证担保承诺书,愿意对其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于同日,案外人朱铭曾以其本人和其妻***名义与绿油油贷款公司签订了个人保证合同,约定由朱铭、***对涉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绿油油贷款公司向实悦生态公司提供了借款本金30万元。到期后经催讨,实悦生态公司、朱十月、***拒不归还借款本息。审理中,经绿油油贷款公司申请,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另查明,起诉前案外人朱铭已死亡,上述保证合同中”***”签名不是***本人签名,绿油油贷款公司也认可该事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实悦生态公司与绿油油贷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朱十月和***与绿油油贷款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及其保证担保承诺书均真实、有效。绿油油贷款公司已向实悦生态公司提供借款30万元,即履行了借款合同义务。作为借款人实悦生态公司和保证人朱十月、***理应按其合同约定分别履行还款和保证还款义务,借款到期后经催讨,仍拖欠不归还,均已构成违约,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案外人朱铭以其本人及***名义,与绿油油贷款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因不是***本人签名即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该保证合同对***没有拘束力,***抗辩对涉诉借款本息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事由,依法予以采纳。因此,绿油油贷款公司主张实悦生态公司立即给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其利息,以及要求朱十月和***对涉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省实悦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并从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按月利率1.2(给付上述借款利息,从2014年1月30日起按月利率1.8(给付上述逾期借款利息,息随本清;
二、被告朱十月、***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9元、财产保全2020元,合计8039元,由安徽省实悦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朱十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良厚
审 判 员 李 腾
人民陪审员 方 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章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