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3220号
原告:武汉启力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辉,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武汉启力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原告武汉启力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启力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启力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武汉启力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谭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