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新世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92民初1758号之一
原告武汉市新世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市新世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市新世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新世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武汉市新世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静
书记员  杨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