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92执恢9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盐国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92民初4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盐国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4年7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5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9年4月8日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以(2018)鄂0192执7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4日申请恢复执行,请求继续查封被执行人中盐国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一台CK512**数控单柱立式机床、一台C525**×25/50数控双柱立式车床。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依法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192民初4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焦质成
人民陪审员 李 昂
人民陪审员 邓 文
书 记 员 潘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