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津03执恢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津仲裁字第053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6774237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两次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系统反馈查询信息为无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提供,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苗法礼 审判员  李中华 审判员  刘春贵
书记员  苏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