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7997号
原告: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一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杜琢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原告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怡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苏星蕊
书 记 员  牛田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