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执104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16557D,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一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630348F,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2022)鲁02破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青岛兴业汽轮机配件有限公司对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215执10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