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1709号
原告上海显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汤伟生。
委托代理人孙建国,上海市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蓉,女,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樊云,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上海显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1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汉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1709号案引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