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显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显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执4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沪0107执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被执行人:上海显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姚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显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普劳人仲(2020)办字第970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详见执行和解协议书),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根据规定,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并对本案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无异议,另表示法院已告知其在法定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以上事实有本院执行调查材料、执行和解协议书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笔录等为证。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审 判 长 戚润华
审 判 员 朱海波
审 判 员 张 凯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孙 淼
书 记 员 胡文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