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民终8393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沈阳博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铁成。
委托代理人:曹昕阳。
上诉人沈阳博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4民初57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沈阳博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4民初5786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或者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即施工地点确定管辖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沈阳博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权,本案案由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项下的四级案由,故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权的情形。按照一般管辖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大东区人民法院辖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之规定。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 喆
审 判 员 王 红
代理审判员 黄 鹤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