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沈河执字第2821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博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李铁成,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湛,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金帝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赵方新,系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涛,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博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金帝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沈河执字第2821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8.1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沈阳博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立军
代理审判员 张晓飞
代理审判员 贾 民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侯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