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博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博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省沈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00034号
原告沈阳博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铁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湛,系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福铎,系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省沈安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教伟章,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博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省沈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博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博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58元,由原告沈阳博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长宏
代理审判员  聂 雪
人民陪审员  韩皓宇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