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三初字第01348号
原告:**。
被告:董利力。
第三人:沈阳博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91甲2号。
法宝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沈阳博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全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