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德阳台海核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93执5390号之一
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德阳台海核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93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5203.60元,执行费为1328.00元。 本院依职权于2020年12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奥迪牌车牌号为川F0××××、长安牌车牌号为川FU××××、别克牌车牌号为川F9××××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陈勇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骥 审判员 张世全 审判员 刘学利
书记员 李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