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酒翁酒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83执96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酒翁酒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0183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酒翁酒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成都酒翁酒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成都酒翁酒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机械设备、土地使用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成都酒翁酒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先以终本方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在2021年1月30日前未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将恢复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川0183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查封的财产已处置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剑 审判员 秦 胜 审判员 邱贵良
书记员 黄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