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知民初120号
原告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智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智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由原告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文宏
审 判 员 兰 田
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
书 记 员 张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