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湘01执保212号
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的(2019)湘01知民初218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10月27日,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名下的以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名下浦发银行6604××××0170账号,冻结额度2000000元,实际冻结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2022年11月1日止。以上财产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该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