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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单位)开展焊接作业时,未按照环评要求使用移动式焊烟净化装置),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被责令(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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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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