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山水文体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山丹县绿生态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执7036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山水文体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595548744G。

法定代表人:张霖,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边疆,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山丹县绿生态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5MA73M6HE1M。

法定代表人:黄吉余,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省山丹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5225397053P。

法定代表人:张有岳,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山水文体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丹县绿生态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山丹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60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山丹县绿生态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张掖市山水文体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承担利息20781.25元(利息算至2020年7月23日),本息合计520781.25元,限于2020年9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并按年利率7.125%承担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二、被告甘肃省山丹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008元,减半收取4504元,由被告山丹县绿生态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告甘肃省山丹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已交纳,被告承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4504元。

申请人张掖市山水文体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525285.25元,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2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20年12月7日,2020年12月28日,2021年1月18日,2021年2月23日,2021年3月12日,2021年3月30日,2021年4月19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5月2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甘肃省山丹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存款263745元,现该笔存款已划拨至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并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12月8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山丹县绿生态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山丹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

4.2020年10月28日,经在线查询被执行人山丹县绿生态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山丹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

5.2021年4月2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丹县绿生态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山丹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

6.2021年4月2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丹县绿生态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山丹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7.本院工作人员到申请人提供的地址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镇位奇商贸楼1号楼11号调查被执行人山丹县绿生态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山丹县绿生态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新疆追债且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甘肃省山丹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院涉案较多,暂无能力履行。

8.2021年5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525285.25元,执行到位标的263745元,未能执行到位标的261540.25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那海燕

审 判 员 张明虎

审 判 员 张燕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天涛

书 记 员 蒲乐乐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