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725民初2329-1号
原告:山丹县瑞源啤酒原料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丹县山马公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5739601239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山丹县清泉镇居民,住山丹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山丹县清泉镇居民。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38XX****XX。
被告:甘肃省山丹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山丹县城北工业小区36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522539705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省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全安镇皂角村****,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银山镇燃灯寺村1社**居民,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38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四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庄浪西路48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4756561983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四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金安新村菱香园**住宅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82360201N。
负责人:闫淑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娟,******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丹县瑞源啤酒原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省山丹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四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甘肃四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山丹县瑞源啤酒原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以被告甘肃省山丹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本案无关联、不承担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对被告甘肃省山丹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丹县瑞源啤酒原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省山丹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