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4破59号之四
申请人:天津市津水自来水配套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19年12月25日,天津市津水自来水配套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破产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清算财务收支情况已通过审计机构的审计,故请求本院裁定终结天津市津水自来水配套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天津市津水自来水配套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受理后,申请人依法对破产人开展了清算工作。现破产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该清算结果亦通过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符合法定终结破产程序条件。申请人申请理由充分,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津水自来水配套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何锦辉
审判员 孔 郁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存栋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三条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