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水自来水配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天津市津水自来水配套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1民初2651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王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华,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水自来水配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密云一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岐。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津水自来水配套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期间: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网络使用费用及手机看店业务费用,共计:552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光纤宽带专线接入合同》(下称“光纤合同”),约定在天津市西青区,原告为被告提供光纤宽带专线接入服务。光纤合同4.1.2.3明确约定每月网络使用费用为3600元,光纤合同4.3条款约定被告按年向原告支付专线月租费。同时,光纤合同4.1.2.3条款约定手机看店业务每月费用为1000元,按年趸交。光纤合同实际履行中,被告对2017年12月31日前约定的网络使用费用及手机看店业务费用,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自2018年1月1日起,被告未支付原告任何费用。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被告欠付原告网络使用费用及手机看店业务费用费用共:55200元。2018年12月24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催款函,并经原告多次电话催告,被告一直未缴纳光纤合同约定的2018年期间55200元费用。至今,已超过10个月以上,被告属严重违约。另外,依据光纤合同4.6条款约定,被告每个月的网络使用费在下个月内仍未缴纳的,自下月起,原告有权暂停向甲方停供服务,并按甲方所欠费用收取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直至甲方补齐欠费。暂停服务后30日内,甲方仍未足额支付所欠费用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鉴于,被告在2019年1月份一直未缴纳2018年期间的欠费费用,原告依据光纤合同4.6条款约定,在2019年1月底终止了光纤合同。被告不履行光纤合同约定付款义务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决如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天津市津水自来水配套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于原告起诉之前即2020年5月14日办理了注销登记,故原告再以天津市津水自来水配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告起诉,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卞志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纪 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