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富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原审上诉人广东新温商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某某、某某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桃源县佳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湖南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民监20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新温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旭飞,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反诉被告):***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
法定代表人:郭德辉,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桃源县佳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
法定代表人:余佳,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湖南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
法定代表人:徐伟,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上诉人广东新温商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桃源县佳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湖南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湘07民终18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东新温商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向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过审查,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湘常检民(行)监[2018]43070000078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程金明
审判员  聂 敏
审判员  刘祖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菲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
……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