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宏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建邦模板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宏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99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建邦模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市宏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建邦模板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陕0104民初703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市宏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45190.09元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21)陕0104执保728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6月16日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宏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号2个,冻结时账户余额共计121157.28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15日。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703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