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宏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国光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市宏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4执4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大街XX大厦XX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苑XX座X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4民初67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1.被执行人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退还申请人西安市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养老保险费用3792570.85元及资金占用费,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案件受理费188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42181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款项共计866453.59元,再扣除案件执行费10000元后,已将剩余款项856453.59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后经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财产信息,反馈显示无财产。现被执行人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404执4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亚萍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