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润江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天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283民特30号 申请人:***天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通江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1931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申请人:***,女,1929年4月3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申请人:***,女,1966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申请人:***,女,1988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申请人***天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天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于2016年8月3日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撤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天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撤回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祝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