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蓬茂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南宁市蓬茂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田法执字第265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蓬茂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安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田林县利周乡和平村。
法定代表人曹立秦,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蓬茂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74040.79元,支付违约金100304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计入,案件受理费25817元,于2013年3月11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8日委托田林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方先导糖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买卖、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在田林县的全部资产进行查封整体评估、拍卖,拍卖得款5.42亿元。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标的需等待从拍卖款剩余部份中参与分配,但分配方案至今尚未确定,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查询在银行的存款多个账户,也没有存款余额,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暂不具备执行结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田法执字第2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蒙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