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9001民督90号
申请人: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科技工业园区。
代表人:***,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澄合百良旭升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城关镇知堡殿下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澄合百良旭升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于2019年12月6日发出(2019)豫9001民督9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陕西澄合百良旭升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陕西澄合百良旭升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称申请人主张的货款25700元其公司已于2019年11月28日转账支付给申请人。依法应裁定终结本案督促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9)豫9001民督9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48元,由申请人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