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3民初4758号 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住所地:南宁市邕武路 1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以与被告**达成庭外调解为由,于2022年8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未损 害他人合法权益,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353元,由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