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

某某、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3民初18157号 原告:***,女,1977年10月23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广西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女,1979年8月13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场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场职员。 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第三人**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第三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2、准许第三人**撤回起诉。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4180元,超出应收受理费的部分1413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第三人**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受理费25元,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已预交受理费10965元,超出应收受理费的部分1094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 谢 倩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