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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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10民初3824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广西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武鸣区。
被告:***,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武鸣区。
被告:***,男,1965年6月6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
被告:**连,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
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283842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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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曾 艺